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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章程


国土资源与地理信息职业教育集团

章    程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密切专业和职业的联系,加强院校和企业的关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土资源与地理信息相关行业发展的需要,特组建国土资源与地理信息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为“国土资源与地理信息职业教育集团”(下简称国土职教集团),其英文名称是:Group of Land Resources and Geographic InformationVocational Education

第二条 集团性质:国土职教集团以推进国土行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为主要形式,由多所院校、行业组织及企业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诚信为纽带,以契约为保证组建的跨地区、跨行业、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的非法人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宗旨:国土职教集团的宗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探索职教制度创新,服务国土行业,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和校际合作,充分发挥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集团规模优势,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适应市场、立足行业、依托企业、强化技能培训的现代职教模式,提高教育质量,形成办学特色,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原则:合作交流、资源共享、同闯市场、实现共赢。即以职教联盟的形式,架构一种新的职业教育联合共同体,同时各成员单位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原隶属关系不变、产权性质不变、组织结构不变、员工身份不变。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在人才、资金、设施、师资、培训、实训等方面采取有偿使用和协商互补的原则。集团成员之间的教育和经济业务往来,以协作、参股、转让、托管、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集团事业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可建立经济实体,向经营化方向发展,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集团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按照市场法则,接受政府、社会和集团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 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六条 集团地址:扬州市职业大学校(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国土职教集团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重点是:

(一)加强集团成员校际、校企、城乡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立足苏中,服务江苏,面向全国,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人才;

()积极推动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在办学、招生、教学、师资培养、实习实训教学、教科研、就业、人才岗位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与联合;

()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对国土行业一线岗位人才的培养目标、技能培训方案、岗位目标知识结构及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

()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六)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订单式培养”和“菜单式培训”,设立企业学院,举办校企联谊恳谈会,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需求;

()开展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有关实业项目,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

()横向交流,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协作活动;

()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拓展领域,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土职教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国土职教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国土职教集团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消罢免集团领导机构成员;

(三)研究制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六)推动校企合作、校际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七)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八)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国土职教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国土职教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国土职教集团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为集团主体院校和企业负责人。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七条 正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秘书处是集团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

动;

()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职教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国土职教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国土职教集团的意愿,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均可申请参加。

第二十条加入国土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二)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二十一条国土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使用“国土资源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经集团同意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享有国土职教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六)集团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集团内院校在招生过程中,对集团内成员单位职工子弟可按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国土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向集团提供国土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商业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集团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团。

第二十四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国土职教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三)集团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会费;

(七)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国土职教集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土职教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国土职教事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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