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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是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辖区内(下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权属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协助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参与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都分中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参与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配合市局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和区空间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制度,落实省级和市级规划的目标任务和约束性指标。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全区城市设计工作,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和考核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保障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实施并监督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林地、湿地、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管理工作。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管理中,承办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工作。

(八)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十)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新增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植树造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指导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检疫执法等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编制全区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流转管理;负责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参与拟订林业地方经济调节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地方林业生态补偿制度;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指导全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国有林业场圃基本建设。承担森林防火、林木种苗管理、行业安全生产以及林业项目监管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编制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形式的建设;实施对陆生野生动物捕猎、人工繁殖、经营利用、救助等行业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承担组织、协调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其它事务性工作。

(十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参与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协助做好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依法行政。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用地和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工作。对违反规划及用地管理的建设行为进行认定。配合市局做好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法治宣传。

(十九)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二十一)负责区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查、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和系统内部安全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系统内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制定、实施和考评;牵头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深度发展工作;负责开展全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办理、反馈、统计、分析;牵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和12345政府热线、寄语市长的办理、答复。

(二)人事科(科技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奖惩考核、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承担局管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组织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承担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考核、选拔培养工作;指导基层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监察科。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负责分局实施的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查;配合市局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听证;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组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等相关工作;负责土地执法模范区创建工作;指导查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组织协调对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分局行**力清单;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五)行政服务科。负责驻区行政审批局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各基层所窗口的指导督查工作;负责授权窗口行使行**力事项和服务事项的咨询、集中受理、初审,审批结果的发放、送达工作;负责行**力事项全流程办理的进度协调、跟踪、督查工作;承担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主要方向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六)调查监测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落实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交易)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权属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等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水域、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或构筑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政策;配合市局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承担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国有林区、水域、滩涂渔业养殖区域等不动产专项登记发证工作;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答复、解决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问题;配合市局对全区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进行监管;根据房产交易职能整合情况,配合市局做好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和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配合实施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基础设施维护;负责地图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七)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牵头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牵头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牵头负责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全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整体评价工作,指导节约集约利用,配合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创建考核工作;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会同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管理,贯彻执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组织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及管理;承担全区工业用地调查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与再开发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自然资源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配合市局编制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承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相关工作;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调整、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将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负责构建相关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承担区级“多规合一”和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工作;承担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负责全区城市规划调整更新和实施指导工作;负责镇村规划的指导与审查工作;参与重大项目预可阶段前的规划论证工作和重大基础设施前期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设计;做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审批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牵头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按权限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全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初审、报批工作;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工矿废弃地)指标的使用和管理;制订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工矿废弃地)工作规范和年度计划。

(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监督和验收工作。

(十一)地质矿产管理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及探矿权的审核,调处重大矿产资源权属纠纷;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二)用地市政规划管理科。牵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配合市局做好基础设施及市政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区域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市政设施的规划服务及“一书两证”办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下达;负责土地征收红线划定工作;参与区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的制定。

(十三)城区建筑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区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负责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除市局承担的建设项目方案专家评审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对报市规委会项目方案审查小组审议形成的初步方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查;负责项目施工图审查。

(十四)村镇建筑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区以外各镇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工作职责与城区建筑规划管理科一致。

(十五)国土空间批后监管科。负责监督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配合实施各类建设项目的验线,组织实施规划和用地批后监督管理,负责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违反规划及用地管理的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十六)林业科。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全区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相关工作;承担区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全区林业产业发展;承担森林防火、行业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指导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与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党建和效能督查科。受分局党组委托,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制定全系统党建工作要点;负责指导、督查基层所党建工作;承担分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工作;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基层所作风效能督查;负责意识形态、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分局重点工作的督察督办。

(十八)片区监督检查室。负责监督检查片区内基层所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一岗双责”履行情况;负责跟踪监管基层所登记发证、执法巡查、宅基地报批、征地补偿、土地整治等工作履职情况;负责受理片区内基层所工作人员一般信访问题的核实处理,并有效开展党纪政纪教育和提醒谈话;列席片区内基层所所务会和组织生活会等会议;提醒片区内基层所工作人员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承办分局党组、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工作;负责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起草、送审和印发工作;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各类会议的筹备及相关会务工作;负责检查规划委员会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规划委员会汇报;负责专家组成员和市民代表推选与公布工作;负责处理区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区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领导信息:盛长元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28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30

下午200530(冬季)、230600(春秋季)、300600(夏季)

        联系方式:0514-8655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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